山东北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北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8855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北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152939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临沂市北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北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2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200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4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北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