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1民初3060号
原告:威海威高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骏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350429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大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科宁路7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8316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威海威高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大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威高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8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20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