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温县一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173870135J,住所地:温县工业路中段南侧*****邻。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申请执行人温县一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款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43×××11_156_1)项32584.3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