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1264号
原告:温县一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路中段南侧*****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第三人:温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温县黄河路东段3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审理原告温县一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温县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温县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温县自然资源局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县一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温县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