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1264号之一
申请人:温县一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工业路中段南侧*****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因***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本院审理申请人温县一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县一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温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2019)豫0825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中冻结被申请人***在温县财政局温国用(2007)第000178号建设用地补偿款312万元继续进行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2019年8月14日申请人温县一建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在温县财政局温国用(2007)第000178号建设用地补偿款312万进行冻结,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豫0825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温县财政局温国用(2007)第000178号建设用地补偿款312万元。(期限为一年)。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温县一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结被申请人***在温县财政局温国用(2007)第000178号建设用地补偿款312万元,续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楠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