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8231-1号
原告:郑州振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草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091523D。
法定代表人:侯振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俊利,系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中赵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38720231L。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振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振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771元,减半收取为9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继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周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