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8231号
原告:郑州振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草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091523D。
法定代表人:侯振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俊利,系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中赵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38720231L。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振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2382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房屋、车辆、股票、移动支付账号等其他财产,并以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振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238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郑州振东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继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