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淄博义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义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王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76950117Q。
法定代表人:柳晋,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南赵扶镇中赵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38720231L。
法定代表人:张德山,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6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838027.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款项807175.00元,执行费10472.0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保全费共1049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888.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838027.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永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旭东
书 记 员 胡文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