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淄博义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6执保1110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义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柳晋,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义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8)鲁0306执保11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淄博义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生效。
审判员  杨龙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