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淄博义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6执保1110号
申请人:淄博义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柳晋,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山,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义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义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价值8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义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义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城县宏大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2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龙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