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172号
申请人: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A座18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偃快速通道与孝文大道交叉口科技大厦东楼。
负责人:***。
申请人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有足够的侵权可能性的行为,且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故该申请不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