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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20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继业,局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内0502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6867894.3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