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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6民初3592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9月08日向本院以双方庭达成和解协议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斯日根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