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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阳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6民初3592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9月08日向本院以双方庭达成和解协议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花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斯日根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