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4民初1432号
原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98741926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然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被告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8.00元减半收取931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淑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