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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阳市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6民初2791号 原告:**,1986年9月17日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98741926L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70号,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永   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古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