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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港日电梯有限公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港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茅洲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楼区南湖西游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楼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市**楼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港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港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港日电梯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2021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无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证券等。于2020年1月19日向**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房产。2021年2月9日市政府关于美浓小镇房地产项目信访事项研商会议备忘录,对于三期土地开发,建议在本院等单位的监管下尽快启动,市资规局和市住建局等单位支持先行办理报建手续,所建房屋的预售收入优先支付三期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2021年3月22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购买保险,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21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88096元、尚有2688096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