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4584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港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22层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港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2020年6月2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和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