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保4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8月27日出生,地址广东省雷州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港日电梯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薯田埔社区新兴工业区F区第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01126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港日电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在劳动仲裁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港日电梯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港日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松岗支行开立的账号40×××14内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何 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