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寿民初字第4718号
原告:淮***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曙光南路**天山大厦第**。组织机构代码:726652884。
法定代表人石祖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大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寿光市侯镇大地盐化办公楼西路北机构代码:572888279。
法定代表人:王光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运传,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寿光市侯镇岔河东机构代码:165680446。
法定代表人:孙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该公司职工。
原告淮***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大地物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55元,减半收取计372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慧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