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鸿诚建材经营部

广安市广安某某建材经营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河堰路**门市。

法定代表人:周小林。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生于1962年06月27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0)川1602民初33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3日受理了广安市广安***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民事调解书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60680元、违约金12136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10元。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网络资金(微信、支付宝等)较少、无证券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间届满日为2022年1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0××××号的桑塔纳牌车辆一台,查封期间届满日为2023年1月13日,该车辆未实际控制,现无法处置。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建材经营部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张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