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7055号
申请人:江苏宝联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
法定代表人:强卫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正丰路中段环保科技园国际商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宝联气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704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宝联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04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