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佳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东佳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81民初2342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佳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宽甸镇城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丹东佳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原告***与被告丹东佳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负担。

审判员  施全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