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81民初2342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佳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宽甸镇城东街。
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丹东佳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原告***与被告丹东佳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负担。
审判员 施全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