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执190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311房(部位:自编31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执行人:**要(曾用名:**要),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06民初28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法律规定的***行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另本院还责令被执行人到庭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生效裁判的履行情况,被执行人亦未予申报。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线上调查,调查情况如下:1、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97.87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1347.8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M××××的凯宴A231牌车辆,本院已作查封处理,鉴于无法查找到上述车辆的下落,故暂时无法处置;3、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及房产、建设用地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海域使用权、预告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
现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均无法查找及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由于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06执190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广州**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