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23200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重庆某公司股东。
被告:广州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2023年10月17日,原告重庆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133.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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