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斌之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荣祥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南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8民初3285号
原告:重庆斌之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明佳路9号6幢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8449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荣祥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3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810207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南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崇文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539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斌之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祥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南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228元,该通知书于当日送达原告。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既不预交诉讼费又不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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