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润生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79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润生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牛头村景观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1526763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土产进出口公司仓库第三幢01房(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HWBYX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润生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74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款77350元及相关利息,支付受理费1733.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1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本院执行人员于2022年2月9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27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鹏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嘉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