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润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润生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粤1971民初7461号 原告:东莞市润生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牛头村景观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152676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南郊三公里土产进出口公司仓库第三幢01房(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UHWBY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润生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垫付款项77350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被告退还原告垫付款项77350元并支付利息(以773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5日,原告将深圳华星50#、51#冷库制冷及水电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金额为12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原告也按合同约定结算到110000元工程款给被告,但被告竟然拖欠4名工人工资合计为77350元未发,导致4名工人上访及到工地闹事,2020年8月21日,经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被告与4名工人签订了《协议书》,由原告先为被告垫付发放这4名工人工资问题,该协议同时也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决。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4名工人给出的帐户转账支付了垫付款项合计77350元,但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退还该款项。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在法定期限内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垫付款77350元,向本院提交《协议书》、客户业务回单、《情况说明书》、《劳务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协议书》载明:1.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案外人***、***、**、***共同作为丙方;2.甲、乙、丙三方就深圳华星光电机电B项目50#、51#冷库制冷系统安装工程的工人工资发放事宜(丙方乃是乙方聘请过来的工人,因乙方未按时支付丙方工资问题,丙方多次到工地向发包方主张工资),经友好协商现就工人工资发放事宜商定如下:1)现因丙方投诉……甲方在甲、乙双方合同外先行垫钱支付丙方工资合计77350元(甲方以***账户付款);2)甲方代乙方垫付工资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影响发放丙方工作工资问题。甲方处有加盖原告合同专用章,乙方处有加盖被告合同专用章,丙方处有“***”、“***”、“**”、“***”签名字样并捺印。客户业务回单及《情况说明书》显示: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通过***账户向案外人***、***、**、***转账合计7735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原告的起诉主张,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予以反驳,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及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代被告垫付了工人工资77350元,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垫付的款项。被告于2021年5月14日收到案涉起诉状副本,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77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3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润生机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77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3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韶关市异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