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02民初3689号
原告: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9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宫有。
诉讼代表人: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周道明,该管理组组长。
被告:***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窑路-常德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邦,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假日公司)与被告***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假日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的负责人周道明,被告鼎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假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假日大厦Ⅱ区2001房(第20层)返还给原告。
鼎力公司辩称:是否退房按照法院判决执行。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鼎力公司原为常德市鼎城鼎力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4月23日变更为鼎力公司。
1997年5月22日,案外人湖南德宇实业(集团)公司向案外人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借用周转资金400万元。
2003年12月29日,案外人湖南德宇实业(集团)公司、假日公司、案外人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签订了《债权转移协议》,将上述债务转移给假日公司承担。
2013年5月31日,鼎力公司向案外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报请购买假日大厦Ⅱ区第20层房屋,并用假日公司欠付案外人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的400万元抵付部分购房款。
2013年6月18日,假日公司与鼎力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约定鼎力公司认购假日大厦Ⅱ区第20层,建筑面积945.73平方米,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5600元,总房款为529.6088万元,其中抵付鼎城区财政局往来款40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现金1296088元(实收129万元整)。
另查明,2012年8月28日,委托人华渝(天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托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简称华融湘江银行常德分行)及借款人假日公司签订了华银(常)委贷字第(2012年08001号)《委托贷款合同》,贷款本金为6000万元。为确保上述合同履行,上述三方签订了华银(常)第字第(2012年08001号)《抵押合同》。抵押人为假日公司,抵押权人为华融湘江银行常德分行,受益人为华渝(天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抵押物为假日大厦总建筑面积29995平方米在建工程。2012年8月31日,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上述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华融湘江银行常德分行。
2014年2月28日,案外人沅陵金石金属粉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沅陵金石公司)作为委托人、华融湘江银行常德分行作为受托人、假日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沅陵金石公司委托华融湘江银行给假日大厦公司贷款2200元。为担保该债务的履行,假日公司将假日大厦在建工程第-1、1、8、11、13、19、20、21、29、30层(面积8768.79平方米)设定抵押,并于2014年3月3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华融湘江银行常德分行。假日公司、华融湘江银行常德分行、华渝(天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沅陵金石公司签订了《抵押变更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协议各方本次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假日公司归还编号为华银(常)委贷字第(2012年08001号)《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后,受益人由华渝(天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沅陵金石公司”
2019年1月16日,假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受理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湘0702破1号决定书,指定常德道明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假日公司管理人。
2020年11月17日,假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向鼎力公司送达了(2020)武假破管通字第1号《通知书》,告知鼎力公司因沅陵金石公司对假日大厦二区2001房(第20层)房屋享有抵押权,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要求无法履行,并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以及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交付案涉房产。
2021年1月21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鼎力公司与被告假日公司、第三人沅陵金石公司、第三人华融湘江银行常德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湘070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假日公司与鼎力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效,并据此驳回了鼎力公司要求假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办理不动产证的诉讼请求。鼎力公司上诉至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湘07民终13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3月24日,假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向鼎力公司送达了(2022)武假破管通字第09号《通知书》,再次通知鼎力公司向管理人交付案涉房产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双方身份信息、《认购协议书》、通知书、(2019)湘07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2019)湘0702破1号决定书、(2021)湘070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2021)湘07民终131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假日公司与鼎力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合同,且其要求假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不动产证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鼎力公司继续占有案涉房产系无权占有,假日公司有权要求予以返还,故对假日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路××号的假日大厦Ⅱ区2001房(第20层)返还给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受理费48873元,由***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丽 芳
人民陪审员 胡 子 成
人民陪审员 赵 秋 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卢 俊 宗
书 记 员 欧阳方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