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鼎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居家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643号
申请保全人:***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窑路—常德科技创新创业产业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虎臣,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湖南**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常德高新区创新创业园17、18栋。
法定代表人:曾昭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居家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湘0703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湖南**居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担保人湖南银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提供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湖南**居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9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夏 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唐寅
书 记 员  聂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