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民初5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常德市鼎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岗市村兴工大道(鼎城区经济开发区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邦,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沅陵金石金属粉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麻溪铺镇麻溪铺村坳门头组。
法定代表人:黄小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沙,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958号。
诉讼代表人:周道明,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常德市武陵区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执行人):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百街口社区人民中路97号。
诉讼代表人:赵霞,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被执行人):李宫有,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常德市鼎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沅陵金石金属粉末材料有限公司、常德市假日大厦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市中心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李宫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常德市鼎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鼎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鼎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德市鼎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涂江波
审 判 员 严钦华
审 判 员 谭洪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炎
书 记 员 宋金灵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