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古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3518号 原告: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南流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6856532X2。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街道办事处曲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3933606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19元,减半收取6109.5元,由原告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