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02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街道办事处曲家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天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审结的(2015)南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曾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天盈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湖南路XX号房屋一处,现查封期限临近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继续查封上述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天盈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湖南路XX号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