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某港装饰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某某某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8316号
原告:青岛**港装饰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小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街道办事处曲家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港装饰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盈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港装饰保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