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2财保67号
申请人:青岛青建德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岛***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青岛***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街道办事处曲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青岛青建德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青岛青建德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