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青建德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2财保67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青建德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岛***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青岛***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街道办事处曲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青岛青建德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鲁0212财保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名下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青建德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存款4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的查封。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青建德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