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5402号
原告:山东远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浮来山街道张家泥沟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554397054F。
法定代表人:夏全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辉,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城街道双城路翰林华府小区三期沿街-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D48LP6N。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沂水县沂城街道南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城街道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少蒙,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告:杨少蒙,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高玉峰,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赵永高,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原告山东远欧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沂水县沂城街道南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杨少蒙、高玉峰、**、赵永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远欧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远欧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会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洪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