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831执746号
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87726.76元及违约金。经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517522.34元(其中支付租赁费574096元、超期租赁费896670.76元、违约金29795.58元、退回案件受理费16960元),剩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案件执行费172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至此,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苏083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