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立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1民初2451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陈桥镇工业集中区4号。
法定代表人:乔荣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立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牡丹大道与圣山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孙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静,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立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立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反诉状后亦未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依照《中华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嘉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立普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周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浩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