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神铁牵引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神铁牵引设备有限公司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2执异54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神铁牵引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A8栋第一、二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摩加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路31号院9-9095。 法定代表人:**出,总经理。 第三人:薛淑女,女,1944年3月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广州神铁牵引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神铁公司)与北京摩加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加音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2021)京02执404号]过程中,广州神铁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薛淑女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神铁公司称,1.申请追加薛淑女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薛淑女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8日,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对广州神铁公司诉摩加音乐公司仲裁一案,作出了(2020)京仲裁字第00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摩加音乐公司向广州神铁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423159.5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裁决生效后摩加音乐公司并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广州神铁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北京二中院未发现摩加音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摩加音乐公司至今拒不执行该裁决书,薛淑女作为摩加音乐公司的股东,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广州神铁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以及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申请北京二中院依法追加摩加音乐公司股东薛淑女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广州神铁公司申请执行摩加音乐公司一案, 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京仲裁字第00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神铁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京02执404号案件立案执行。2021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21)京02执4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5年11月10日,摩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出认缴出资9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股东薛淑女认缴出资1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2018年3月29日,摩加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摩加音乐科技有限公司。同日,股东**出认缴出资日期变更为2044年11月9日,认缴出资90万元。股东薛淑女认缴出资日期变更为2044年11月9日,认缴出资10万元。 本院审查过程中,广州神铁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2020)京仲裁字第0049号仲裁裁决书、(2021)京02执404号之一裁定书、摩加音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薛淑女的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广州神铁公司以摩加音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摩加音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故对其追加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广州神铁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费用的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神铁牵引设备有限公司追加薛淑女为本院(2021)京02执404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夏 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 涛 书 记 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