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187号
原告:重庆金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盈某展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
原告重庆金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盈某展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金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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