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民辖终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德伊派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滘居委会容桂大道南16号C座。
法定代表人:李志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启宏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灵山东路7号701-2。
法定代表人:姚伟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恒,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顺德伊派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启宏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宏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4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伊派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405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伊派公司的住所地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滘居委会容桂大道南16号C座,故该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启宏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启宏公司诉称,其为涉诉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人,伊派公司未经许可,在广州市海珠区举办的第二十七届广州酒店用品展览会上使用启宏公司的工程设计图搭建展位,未向启宏公司支付报酬,故本案属于侵害著作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启宏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伊派公司在广州酒店用品展览会上有搭建实物展位的行为,广州酒店用品展览会的举办地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故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虽然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启宏公司已选择有管辖权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受诉法院,故对伊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伊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惠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晓玲
书 记 员 陈燕玲
书 记 员 陈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