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1347号
原告:***,女,193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晓科,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誉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男。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誉市政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 锋
书记员 周浩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