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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沈阳车约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81民初7268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被告:沈阳车约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帅
委托代理人:马帅,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车约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沈阳车约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5月9日,原告至被告处为车辆贴大顶改色车衣,被告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将原告车辆天窗尘土挡板烤漏。由于损失问题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特向本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673元(车辆维修费20523元、拖车费750元、维修期间租车损失2400元,车辆折旧费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原告提供的照片无异议,车天窗挡尘板是我公司工作人员在贴车衣的过程中烤漏的。根据损坏部位我方认为配件更换完就可以修好,这车维修有二个渠道,一是沃尔沃专修或4S店,前者需要1000元,后者需要4000元。而且也不需要修理12天,定完件1天就可以修完。如果调解我最多同意给付原告5000元。我承认是工人过失造成的,我方承诺给原告完全修好。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9日,原告至被告处为车辆贴大顶改色车衣,被告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将原告车辆天窗尘土挡烤漏。原、被告对事实均予以认可,对车辆维修费用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一:照片一张证明,车辆损坏的事实。证据二:辽宁尊荣亿沃维修检查报告单一份,证明车辆维修费20523元。原告提供的检查报告单不能证明维修车辆实际支出的费用。原告诉请的拖车费、租车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佐证。原告未能提供证据的,需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诉请未提供证据支持或提供证据不足,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告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对被告沈阳车约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