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恢15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风东路与如意西路交叉口建业总部港B座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6690869Y。
法定代表人陈彦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78505K。
法定代表人卫海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卫海锋,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潘素霞,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薛会会,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陈秋波,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执行人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建设东路26号39号楼,注册号410100100009843。
法定代表人薛会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卫海锋、潘素霞、薛会会、陈秋波、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152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行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卫海锋、潘素霞、薛会会、陈秋波、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豫0191执1572号,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19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二、2019年8月18日、2020年3月1日二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三、2020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四、2020年3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到。
五、2019年12月8号拍卖三套房产,尚未实现申请人债权。
六、2019年12月8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询无缴存记录。
七、2019年12月12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
八、2020年1月1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失信惩戒公告,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
九、2020年3月16日约见申请人代理人终本约谈,并向申请人代理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代理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终结(2017)豫0191民初15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5225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