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财保544号
申请人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96690869Y。
法定代表人陈彦亮。
委托代理人李珏曦、丁亚培,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78505K。
法定代表人卫海锋。
被申请人卫海锋,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潘素霞,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薛会会,女,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陈秋波,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申请人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注册号:410100100009843。
法定代表人李静静。
申请人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卫海锋、潘素霞、薛会会、陈秋波、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卫海锋、潘素霞、薛会会、陈秋波、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