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2财保174号
申请人: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马睿
委托代理人:谢东阳,职务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崔彦红,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薛会会
被申请人:河南展宇规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磊
被申请人:郑州鑫之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卫海锋
被申请人:潘素霞,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卫海锋,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薛会会,女,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申请人:李德伦,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申请人:李永锋,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申请人:王柯柯,女,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宋礼君,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区。
被申请人:陈秋波,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申请人:李小磊,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雎阳区。
被申请人:魏海霞,女,汉族,1959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郭云想,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李晓慧,女,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李静静,女,汉族,1990年1月6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人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其银行存款4420000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44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鞠 忠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