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展宇规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2民初5948号之一
原告: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中段1号。
法定代表人:冯红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妹欣,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洁,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建设东路26号39号楼。
法定代表人:薛会会。
被告:河南展宇规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20号3号楼锦绣华庭A座7层7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磊。
被告:郑州鑫之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号***号**层**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卫海锋。
被告:潘素霞,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卫海锋,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金水区。
被告:薛会会,女,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李德伦,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李永锋,男,汉族,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王柯柯,女,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宋礼君,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陈秋波,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李小磊,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魏海霞,女,汉族,1959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郭云想,男,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李晓慧,女,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李静静,女,汉族,1990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展宇规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鑫之纯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潘素霞、卫海锋、薛会会、李德伦、李永锋、王柯柯、宋礼君、陈秋波、李小磊、魏海霞、郭云想、李晓慧、李静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作出了(2018)豫0102财保1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了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4420000元,现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将到期,原告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振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莹丽
审判员  陈 红
审判员  李慧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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