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792号
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组织机构代码:7932284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东科普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解放东路金泉大厦A座1904室,组织机构代码:698079717。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6********。
被申请人许昌科普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保险公司家属院),组织机构代码:58970677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建设东路26号3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2961371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科普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许昌科普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6.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科普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许昌科普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豫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6.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