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7民初972号
原告:*****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MA1B0FLE8N,住所地黑龙江省******五街友谊中学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
原告*****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按减半收取),由*****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瑀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