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82执3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潘建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陈新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陈新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新年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阮美云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执行人陈忠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陈新年、阮美云、陈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33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48840.61元及利息,诉讼费人民币1319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16年12月8日、12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及淘宝账户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新年享有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90.5%的股权;其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绪塘村绪塘88号的房产系农村住房,因集体土地性质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阮美云享有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5.5%的股权;被执行人陈忠享有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4%的股权。
2、2016年12月13日,本院向五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五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3、2017年3月20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新年位于建德市杨村桥镇绪塘村绪塘88号的农村房产进行搜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建德市思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建德市农科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财产已被本院另案处置,处置款已分配完毕。被执行人陈新年、阮美云、陈忠在该公司所有的股权处置已无实际意义。
4、2017年4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忠持有的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45993657)、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W89276719)予以作废;被执行人陈新年持有的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09749395)、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号码:T00716204)予以作废;阮美云持有的普通护照(证件号码:G27844077)、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W4384366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号码:T00804718)予以作废,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媒体曝光、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5、2017年4月8日,本院向申请人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回告书,告知执行情况。
6、2017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将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执行。
8、2017年12月4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并通知申请执行人。
9、2017年12月4日,本院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将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建德市路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17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448840.61元及利息,诉讼费人民币13196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鲁 军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慧
false